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国务院《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高职院校扩招相关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 高职扩招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位于享有“全国文明城市”、“摄影之乡、浙江绿谷、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等美誉的丽水市区,学校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邮政编码323000。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2878,浙江省代码为:0072(普通招生)。学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职扩招工作,负责制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方案,讨论并决定招生和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录取组、测试考务组、纪检监察组、安全保障组,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测试、招生录取等事务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2019年退役士兵高职扩招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高职扩招招生总计划80名,具体招生的专业、计划、学费如下表所示:
2019年高职扩招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计划 学费(元/年)
数控技术 40 6600
市场营销 40 6900
合计 80
第七条 本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招生程序
第八条 测试对象条件 已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报名并已现场确认,且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平台(www.zjzs.net)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九条 测试报到及考试费缴纳 符合测试条件的考生,凭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和本人身份证于2019年7月14日上午8:00至9:30到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报到,缴纳考试费140元(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18]32号文件),领取测试准考证。未缴费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考试处理。
第十条 职业适应性测试
职业适应性测试由我校自主命题,考生务必同时携带测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缺其中任一证则不得参加考试。未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具体事项如下:
1.测试时间:7月14日上午10:00—11:30
2.测试地点: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
3.测试形式:笔试
4.测试内容: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及专业发展潜质为主,主要考核内容为:专业认知、专业潜能、专业精神、素质特长、实践创新能力等。
5.总分:150分。
第十一条 录取
1.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由于高职扩招考生不统一组织体检,请考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选择报考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有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要求的,将按学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录取成绩:满分150分
(5)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同专业考生按照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
(6)在专业计划未录满的情况下,学校接受二志愿和院校服从调剂生源,测试成绩院校间互认并按满分150分折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
(7)考生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如果专业计划未满则一并录取;如果末位总分相同且超出专业计划数则上报请示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考材料,报考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咨询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兼传真)
第十六条 监督电话:0578-2296456,2292456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lszjy.com ;
招生网网址:http://zsw.lszjy.com
第十八条 招生网指定邮箱:zsc@lszjy.com
第十九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国务院《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高职院校扩招相关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 高职扩招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位于享有“全国文明城市”、“摄影之乡、浙江绿谷、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等美誉的丽水市区,学校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邮政编码323000。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2878,浙江省代码为:0072(普通招生)。学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职扩招工作,负责制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方案,讨论并决定招生和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录取组、测试考务组、纪检监察组、安全保障组,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测试、招生录取等事务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2019年退役士兵高职扩招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高职扩招招生总计划80名,具体招生的专业、计划、学费如下表所示:
2019年高职扩招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计划 学费(元/年)
数控技术 40 6600
市场营销 40 6900
合计 80
第七条 本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招生程序
第八条 测试对象条件 已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报名并已现场确认,且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平台(www.zjzs.net)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九条 测试报到及考试费缴纳 符合测试条件的考生,凭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和本人身份证于2019年7月14日上午8:00至9:30到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报到,缴纳考试费140元(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18]32号文件),领取测试准考证。未缴费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考试处理。
第十条 职业适应性测试
职业适应性测试由我校自主命题,考生务必同时携带测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缺其中任一证则不得参加考试。未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具体事项如下:
1.测试时间:7月14日上午10:00—11:30
2.测试地点: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
3.测试形式:笔试
4.测试内容: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及专业发展潜质为主,主要考核内容为:专业认知、专业潜能、专业精神、素质特长、实践创新能力等。
5.总分:150分。
第十一条 录取
1.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由于高职扩招考生不统一组织体检,请考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选择报考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有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要求的,将按学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录取成绩:满分150分
(5)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同专业考生按照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
(6)在专业计划未录满的情况下,学校接受二志愿和院校服从调剂生源,测试成绩院校间互认并按满分150分折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
(7)考生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如果专业计划未满则一并录取;如果末位总分相同且超出专业计划数则上报请示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考材料,报考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咨询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兼传真)
第十六条 监督电话:0578-2296456,2292456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lszjy.com ;
招生网网址:http://zsw.lszjy.com
第十八条 招生网指定邮箱:zsc@lszjy.com
第十九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